公共机构与私人信仰(3)
根据拿破仑法典第六章的规定,离婚的理由被减少到三种:被判有罪、需承担身体上的处罚或者丧失公民权利的;有暴行的;有通j行为的。按照拿破仑对家长权力的重新确认,妇女权利被大为减少了。丈夫在妻子有通j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婚,而当丈夫把情妇留在家里时,妻子却无权请求离婚。另外,如果妻子被判通j罪,就会被送到监狱去呆上两年,而在同样的情况下,丈夫却可以逃避惩罚。虽然协议离婚条款被保留了下来,但它也被加上了许多限制,例如丈夫必须满25岁;妻子的年龄必须在21至45岁之间;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在2至20年之间;必须得到家长的许可。从1792年到1803年,法国共有3万起离婚案,但在此之后这个数字就有所下降。让我们举一个经过仔细研究的例子,在里昂,从1792年到1804年,每年有87起离婚案,但从1805年到1816年,每年只有7起。在鲁昂,从1792年到1816年之间的1129起离婚案中,有43%是发生在1792年到1795年之间的,而1803年以后,每年只有6起。
离婚的可能x是否会对共和国新公民的私人生活产生真正的冲击?在城市中答案是肯定的,但在乡村,情况远不是这样。例如,在图卢兹,从1792年到1803年,共有347起离婚案,但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在雷瓦尔和穆雷,每年只各有两起。在里昂和鲁昂这样的大城市,到1802年为止,那些在大革命中建立并至少有7年以上的婚姻已经有3%到4%破裂了。1884年重设离婚之后,到1900年前后,离婚率是%,这个比例也许并不比18世纪90年代高多少。离婚的夫妻来自城市的各个阶层,不过工匠、商人和专业人士更容易离婚。很显然,妇女从新法中受了益。在里昂和鲁昂,由单方提起的离婚案中,有2/3是由妇女首先提出的。大多数离婚不是双方同意的,只有1/4到1/5的离婚案是由双方共同提出的。
根据1792年的法律,离婚的主要原因是遗弃和长期失踪。接下来最常见的理由就是感情不合。甚至最枯燥的统计数字也给我们讲述了一个伤心的故事。在里昂那些常见的遗弃案中,有1/4是一方控告另一方已失踪了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了!半数以上的配偶失踪了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大革命提供了一个让法律联系实际的机会,而这个实际包括一些由来已久的问题。男x与女x在提出离婚时,以遗弃和不合为理由的情况相差不大,但是我们是否会对妇女更多地以暴力作为理由而感到吃惊呢?家庭法庭和后来的民事法庭的记录中充斥着丈夫攻击妻子的案例。这些案例中常见的暴力工具是拳头、扫帚、陶器和火炉用具,有时甚至是小刀。
离婚立法并不单是为了把个人从不幸福的内部环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按照要求,不幸福的夫妻必须通过家庭法庭或者家庭会议对离婚做出安排。丈夫和妻子一起挑选亲友组成法庭双方当事人,然后由法庭来决定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财产的安排和孩子的监护。很显然,离婚是十分容易被接受的,因为只有1/3到1/2的请求会被撤回。但是由于离婚是新生事物,再加上教会的抵制,离婚案件能达成圆满的很少。甚至最遵守宪法的主教们也只有在另一方活着时不可能再婚的情况下才接受离婚。不过,仍有1/4的离婚男女再婚了。离婚申请很少会产生监护权之争,这也许是因为寻求离婚的人很少会有未成年的孩子,也可能是因为法庭和父母都不会把孩子看成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有大量的反对意见,但是有证据表明,后一种情况下,在父母的证词和法庭记录中,孩子很少被提及;即使有辩论,也很少有关于孩子监护问题的决定;而且当夫妻们偶尔提到他们的孩子时,也不会提到孩子的名字和家中有几个孩子站
公共机构与私人信仰(4)
在大革命期间,离婚过程是可以观察私人情感的为数不多的几个窗口之一。我们不清楚在这个混乱的年代,个人的感情生活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诺格雷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女儿怀孕的故事,孩子是一个有妇之夫的。她的母亲假装自己怀了孕,这样她们就能到乡下去等待孩子的出世,因此也就能保住女儿的名誉。看来大革命并没有触及到这位模范母亲,她们碰到婚姻关系问题时所采取的办法和1789年以前没有什么不同。当然并不是大革命创造了对妻子的殴打。但离婚的可能也会对婚姻产生某些影响。现在是妇女,例如利奥奈斯?克洛迪娜?拉梅想离开她的丈夫,因为“她和他在一起不会幸福”。在许多情况下,相爱成为婚姻的基础。结婚已经成为一种不同寻常的时尚:在路易十六时代年平均结婚数为万,而到了1793年,这个数字上升为万。这些婚姻并不都是由于相爱。那些丈夫不满25岁,比妻子年轻10岁以上的婚姻从9%到10%上升到1796年的19%,这也许是因为这是避免被征兵的最好方式。
要想去观察那些革命者的私生活是非常困难的。那些政治领袖的不带感彩。他们已经把自己奉献给了公众生活,这与旧政权中的前任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与建立新国家的实践无关,那么私人生活的大多数方面